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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檢送修正後「本縣所屬中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 施計畫」,請貴校於108學年度起遵循辦理,請查照。

說明:
一、依據「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」柒、實
施要點五(一)3之規定辦理。
二、旨揭計畫名稱修正為「彰化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實施校長及
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計畫」。
三、旨揭增設計畫內容第十一條、學校應設置專責處室於每年9
月30日前至「彰化縣教師公開授課資訊系統」建置該學年
度授課人員資料,並督導授課人員於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該
學年度授課事實及系統填報。
四、原計畫第十一條獎勵部分,修正為第十二條學校得鼓勵教
師參與教師專業發展實踐計畫,獲得適當的回饋意見與獎
勵支持,以茲鼓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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