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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校依「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」規定,於2月28日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,請查照。

說明:
一、依據內政部108年2月15日台內民字第1080221063號函暨本府108年2月21日府民行字第1080051431號函辦理。 
二、依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:「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。」第8條規定:「下半旗時,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,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。降旗時,仍應升至桿頂,再行下降。」第9條規定:「下半旗時,與國旗並列懸掛之旗幟,其高度不得高於國旗。」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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